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重余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777號、第1121號合併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犯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5
7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㈢犯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刑,經本院以
108年度易字第819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附表編號3至5、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既經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9月、8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1年11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名異同、犯罪情節、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所載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至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當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照片│傷害罪│毀損他人物品罪││││供人觀覽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6年5月9日某時許│107年8月13日中午12時│107年5月26日下午2時││││許至晚間7時間某時許│3分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7號、10│年度偵緝字第157號、10│年度偵字第4882號││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6610號│7年度偵字第661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77號、│107年度易字第777號、│108年度易字第257號││實││第1121號│第1121號│││審├───┼───────────┼───────────┼───────────┤││判決日│108年7月19日│108年7月19日│109年2月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777號、│107年度易字第777號、│108年度易字第257號││決││第1121號│第1121號│││├───┼───────────┼───────────┼───────────┤││確定日│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2日│109年7月16日(撤回上││││││訴)│├─┴───┼───────────┼───────────┼───────────┤│備註│1.編號1至2之刑,經原│1.編號1至2之刑,經原│1.編號3至5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6月確定。│9月確定。│││2.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2.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2.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97號(已執畢)。│第3097號(已執畢)。│第2463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7年5月30日上午7時│107年6月2日上午5時│108年7月10日下午5時│││21分許│3分許│41分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882號│年度偵字第4882號│年度偵字第4813號、第55││年度案號│││9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57號│108年度易字第257號│108年度易字第819號││實├───┼───────────┼───────────┼───────────┤│審│判決日│109年2月7日│109年2月7日│109年7月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257號│108年度易字第257號│108年度易字第819號││決├───┼───────────┼───────────┼───────────┤││確定日│109年7月16日(撤回上│109年7月16日(撤回上│109年8月4日││││訴)│訴)││├─┴───┼───────────┼───────────┼───────────┤│備註│1.編號3至5之刑,經原│1.編號3至5之刑,經原│1.編號6至7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9月確定。│8月確定。│││2.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2.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2.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63號。│第2463號。│第2639號。│└─────┴───────────┴───────────┴───────────┘┌─────┬───────────┬───────────┬───────────┐│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8年7月13日晚間10時│││││15分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813號、第55││││年度案號│9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19號││││實├───┼───────────┼───────────┼───────────┤│審│判決日│109年7月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19號││││決├───┼───────────┼───────────┼───────────┤││確定日│109年8月4日│││├─┴───┼───────────┼───────────┼───────────┤│備註│1.編號6至7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2.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