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為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九二二號裁定,提供台灣省合作金庫面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之定期存單,並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六五六號提存書提存在案,茲因該假扣押物經執行拍賣流標,拍賣並無實益,聲請返還上開定期存單等語。
二、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僅提出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聲字第二四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為證,並未釋明聲明返還擔保金之依據及提出相關證物供本院審酌,經本院通知其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其為本件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