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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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胡宗淦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