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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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一四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家慧法官劉方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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