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二號
聲請人東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曉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桂得股份有限公司陳│萬通商業銀行長春分│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肆拾叁萬玖仟貳佰│AI七0七四一五││││ 瑛宗 │行││捌拾玖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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