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七號
丙○○○○○○法定代理人乙○○甲0000000法定代理人 吳志盛 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官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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