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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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簡字第886號
原   告 超盛物業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祖志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律師
被   告 堡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對訴外人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紀
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助字第2158號
清償債務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就如附表所示
放置於新世紀公司高雄市○○區○○路○○○○○號廠房內之系
爭動產進行查封,惟系爭動產實為新世紀公司於民國106年
7月5日出售予原告,再於同年8月31日向原告租賃使用,
系爭動產之所有權人為原告,新世紀公司僅為占有人,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系爭
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系爭動產所為之查封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伊查封的機器型號與原告買賣合約書所載機器型
號不同,並非同一動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
法第15條固定有明文,惟其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
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
置權、質權存在之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
第721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
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動產為其所有,固據其提出其與新世紀
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書、發票、付款明細、機器設備契約影
本為證,惟觀諸原告所提上開買賣合約書內附貨品清單,其
中編號13貨品型號為「MHC-24A油壓縱切」、編號12貨品型
號為「MOI-600油壓半自」(見本院卷第7頁),對照本院
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內之系爭動產現場查封照片,顯示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機器機身所載型號為「MHS-24A」,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機器機身所載型號為「MOL-600」等情(見系
爭執行事件卷內新世紀公司查封動產清冊第3~4頁),與原
告主張其買受之機器型號顯有不同,又系爭動產經被告於系
爭執行事件送訴外人即鑑定人台灣企業評價有限公司進行鑑
價,鑑定報告內提供系爭動產之資訊顯示如附表編號1所示
機器之出廠名稱為「手壓砂光機」、如附表編號2所示機器
之出廠名稱為「油壓半自動鋸料機」,有鑑定報告可稽(見
系爭執行事件卷內鑑定報告第20~27頁),亦與原告主張其
買受之貨物名稱分別為「油壓縱切」、「油壓半自」等情不
盡相符,則原告向新世紀公司購買之「MHC-24A油壓縱切」
、「MOI-600油壓半自」2臺機器,與系爭動產是否同一,
即屬有疑。原告雖另提出其向新世紀公司索取之財產目錄,
主張新世紀公司取得型號「MHC-24A」及「MOI-600」2臺
機器之年份與系爭動產之出廠年份相符,型號差異應係新世
紀公司新購機器製作財產目錄時辨識錯誤所致,不影響動產
之同一性等語,惟依原告所提上開財產目錄,新世紀公司就
型號「MHC-24A」及「MOI-600」2臺機器之取得原價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276,700元、211,200元(見本院卷第29
頁),與上揭鑑定報告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機器之廠商
售價分別為205,000元、245,000元等情(見系爭執行事件
卷內鑑定報告第23、27頁),仍有不符,尚難僅憑原告前開
主張,遽認原告向新世紀公司購買之機器即為系爭動產,原
告復未就其主張之機器型號確為新世紀公司製作財產目錄時
記載錯誤一節,舉出其他充分證據以實其說,自難為有利於
原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提證據均未能證明系爭動產為其所有,此
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就系爭動產有何足以排除強制執
行之權利,是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
執行事件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葉彥伶
附表
┌──┬─────────────┬───┐
│編號│動產名稱│數量│
├──┼─────────────┼───┤
│1│2002年切割機(封條編號3)│1臺│
├──┼─────────────┼───┤
│2│2002年切割機(封條編號4)│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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