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9號債權人 蔡坤宗 債務人 邱秀佩 債務人 邱玉婷 債務人 邱萬屯 債務人 邱奕榞 債務人 邱奕良 債務人 邱彭蘇 債務人 劉邱麗錦 債務人 陳暖 債務人 吳邱麗蓬 債務人 邱麗春 債務人 邱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