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經97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4、5之罪則經97年度訴字第3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