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77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4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3日犯過失傷害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995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02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995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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