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敏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