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843號債權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趙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福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車輛靠行於債權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證物車輛帳款明細表內各項費用之釋明資料(含行費、利息、ETC、代償貸款、牌照稅、燃料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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