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政國選任辯護人江仁俊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4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政國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街○○號」,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經准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候傳,然因無法備妥保證金,至遭羈押,且家中經濟無法負擔10萬元之保證金額,爰聲請以較低之保證金額或限制住居等方式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原准以10萬元交保,然因覓保無著,經本院於104年11月6日以被告有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事由,且有羈押必要,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綜合全案情形,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滅,然若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後,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衡酌被告犯罪情狀、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見本院卷第47頁),認保證金額以1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1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居所「桃園市○○區○○街○○號」,且限制出境、出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