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弘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專用權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之娃娃鞋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弘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3年度偵字第123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商標之娃娃鞋1雙,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香奈兒公司授權委任狀、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在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弘毅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點,自臺北市五分埔不詳店家以新臺幣(下同)240元價格販入仿冒香奈兒公司著名商標之娃娃鞋1雙,於103年2月28日起,以露天拍賣帳號「VS.vogue」刊登以390元價格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並匯款至陳弘毅指定之帳戶內,而違反商標法,嗣經警於103年3月15日網路上巡邏時查悉上情。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23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4年10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為憑。至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娃娃鞋1雙,確屬仿冒品等情,有香奈兒公司授權委任狀、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等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仿冒香奈兒公司商標上衣1件確係因違反商標法第98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自應由本院依法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