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慶輝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拾玖包(含包裝袋拾玖個,驗餘毛重共計拾壹點伍叁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慶輝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0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74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9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0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扣案之透明結晶19包(驗前毛重共計11.55公克,驗餘毛重共計11.538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鑑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19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9個,因難以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