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HIRANATWORWISET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四級毒品 特拉嗎竇 膠囊拾玖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HIRANATWORWISET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8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經扣案之特拉嗎竇(Tramadol)膠囊20顆,經鑑驗確檢出含特拉嗎竇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2年7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THIRANATWORWISET前因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8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扣案所查扣之黃/綠色橢圓形膠囊20顆(其中抽樣1顆檢驗用罄),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特拉嗎竇成分,有該局102年7月2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上開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