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1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基簡字第14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英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英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所載「確定在案」後,應予補充「,
並以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4、21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二級毒品罪嫌」後,應予補
充「其為施用而於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猶不知戒慎警惕,詎於前揭緩起訴期間內再犯他案加重強制性交未遂及本件施用毒品案件,顯未知珍惜該次緩起訴處分之寬典,亦足徵其自制力之薄弱,及無視國家法令禁制之態度,殊值非難,可見非予施行刑罰,無法戒絕其毒癮,惟本件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我身心侵害為主,對他人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其素行、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懿昀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1566號被告林英俊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英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58號、第1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命其應於緩起訴期間內遵守、履行緩起訴處分書所載之事項,嗣林英俊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02年8月8日23時許,在新北市雙溪區某處鐵皮屋涉犯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083號提起公訴,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撤緩字第230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8月8日20、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統一超商對面某朋友之不詳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後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9日上午8時許,在新北市○○區○○○0鄰0號因上開加重強制性交未遂案件為警查獲,復經警方徵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英俊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採集之尿液,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2年8月2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嫌尿液檢驗編號對照表(編號:N0000000號)及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檢察官何治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顏瑋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訊到庭陳述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