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О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家中近來屢遭變故,先則被告之妻無故離家迄今未歸,留有幼兒一名,而被告之父現又失業,被告之兄長現正在高雄服役,妹妹則仍就讀高中一年級,是因被告羈押,導致家中經濟陷入困境,父親需照料身體不佳母親及被告之子,亦無能力外出謀職,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