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無串供或逃亡之虞,且被告之母因被告涉犯本案,致原有病情加劇,被告乃對不明法律而鑄成大錯,經過此期間羈押,已深知悔悟,請與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機會云云。
三、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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