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七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四九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D光碟片貳佰捌拾陸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VCD光碟片捌拾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被告購入盜版CD光碟片三百片、VCD光碟片一百片,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一時許起擺攤陳列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