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吳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139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0五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八號事件之全部期日開庭的
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復敘明為瞭解開庭之內容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
守。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