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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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544號
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訴訟代理人  王瀚鋒
被   告 禾豐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濬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其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號2樓編號JN1F0050號櫃位之保證金新臺
幣75萬元等語。是以,本件為兩造間因上開櫃位之租賃契約
爭議而生之訴訟,可以認定,而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簽訂之薇閣大直館商場廠
商櫃位進駐合約書第10條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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