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秦士閔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惟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的
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
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民國97年
4月1日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原告所提出
之資料不足供認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
被告秦士閔之應繼分及被繼承人 秦榮宗 遺產總價額之相關資料(
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俾核定裁判費;並檢
附被繼承人秦榮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
籍謄本,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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