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億慶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惟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
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
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民國97
年4月1日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原告所提
出之資料不足供認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
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
報被告黃億慶之應繼分及被繼承人 黃榮昌 遺產總價額之相關資料
(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俾核定裁判費;並
檢附被繼承人黃榮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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