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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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利息如何計算(利率須特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