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916號
原告 林廷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
被告 陳惠玲
法定代理人 歐士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二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一、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林錫欽
附表一:
編號
土地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86平方公尺
林廷聲
96分之1
2
陳惠玲
16分之1
3
陳永昌
16分之1
4
陳婉玲
16分之1
5
陳永杰
16分之1
6
葉昌明
12分之1
7
葉啟林
12分之1
8
盧慧鈴
4分之1
9
謝誼臻
12分之1
10
邱鈺琪
96分之1
11
邱逸凡
96分之1
12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32分之7
附表二:
編號
建物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
(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未辦保存建物)
1層:
59.36平方公尺
2層:
59.36平方公尺
總面積:
118.72平方公尺
------------------------
第1層未登記部分:
14.67平方公尺
第2層未登記部分:
14.67平方公尺
第2層頂樓未登記部分:
68.86平方公尺
合計:98.2平方公尺
林廷聲
192分之5
2
陳惠玲
32分之1
3
陳永昌
32分之1
4
陳婉玲
32分之1
5
陳永杰
32分之1
6
葉昌明
24分之1
7
葉啟林
24分之1
8
盧慧鈴
8分之1
9
謝誼臻
24分之1
10
邱鈺琪
192分之5
11
邱逸凡
192分之5
12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64分之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