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916號

原告 林廷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

被告 陳惠玲

陳永昌

陳婉玲

陳永杰

葉昌明

葉啟林

盧慧鈴

謝誼臻

邱鈺琪

邱逸凡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二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一、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林錫欽

附表一:

編號

土地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86平方公尺

林廷聲

96分之1

2

陳惠玲

16分之1

3

陳永昌

16分之1

4

陳婉玲

16分之1

5

陳永杰

16分之1

6

葉昌明

12分之1

7

葉啟林

12分之1

8

盧慧鈴

4分之1

9

謝誼臻

12分之1

10

邱鈺琪

96分之1

11

邱逸凡

96分之1

12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32分之7

附表二:

編號

建物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

(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未辦保存建物)

1層:

59.36平方公尺

2層:

59.36平方公尺

總面積:

118.72平方公尺

------------------------

第1層未登記部分:

14.67平方公尺

第2層未登記部分:

14.67平方公尺

第2層頂樓未登記部分:

68.86平方公尺

合計:98.2平方公尺

林廷聲

192分之5

2

陳惠玲

32分之1

3

陳永昌

32分之1

4

陳婉玲

32分之1

5

陳永杰

32分之1

6

葉昌明

24分之1

7

葉啟林

24分之1

8

盧慧鈴

8分之1

9

謝誼臻

24分之1

10

邱鈺琪

192分之5

11

邱逸凡

192分之5

12

榮暘開發有限公司

64分之3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