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建上更(四)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更(四)字第1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上訴人宏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