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863號聲請人 張宗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泰亨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CH0000000)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元」或「新臺幣陸佰陸拾伍萬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