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24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股票│1│48││├──┼───────────────┼──────────────┼────┼───┼────┼───┤│003│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股票│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