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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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19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呂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