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 福德爺 特別代理人 陳弘立 原告 陳秋坤 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 律師被告 林香鬆 訴訟代理人 盧亮宗
陳純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現場勘驗,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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