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媽超被告林延東共同選任辯護人蔡將葳律師被告 高牧三 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 律師被告 龍旭弘 選任辯護人 陳聰敏 律師被告 陳國章 被告 麥秋春 被告 葉順法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6156號、99年度偵字第7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邱瓊瑩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