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35號上訴人 藍文龍 被上訴人 蕭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婚字第235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諸家事事件法51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1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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