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27號原告 張月雲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張炎停
張舜翔 張舜閔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樹根 被告 張煥杰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一被繼承人 張崁 之遺產編號9、10關於臺中市○○區○○○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