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原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萬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萬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莊仁杰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田宜芳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