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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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22號原告 劉文偉 原告 劉睿虹 原告 劉曉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誼昇 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1萬4595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9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