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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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18號原告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鈞 被告 馬江偉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馬江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克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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