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10號原告 鄭家豪 當事人與被告 洪國賓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