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10號原告 鄭家豪 當事人與被告 洪國賓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其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