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07號原告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0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萬1,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0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9,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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