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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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21號原告 林坤旺 訴訟代理人 劉科誼 被告 賴安桐 被告 林張蕊
賴 張秀英 謝百倉 謝淑惠 謝 周秀媚 謝冠生 謝育志 謝佩娟 賴文榮 賴德全 吳婉儀 吳婉玲 吳志堅 謝璧宇 賴慶財 賴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乃起訴請求分割原告與被告間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31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1692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800分之905之比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38萬5351元【計算式:1319平方公尺×2萬1692元×905/1800=1438萬5351.08元,原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