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95號原告 蔡宜芬
蔡佳雯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烏日林 新醫院、 孫世明 、 王有智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5,175元(1,114,594+1,460,581=2,575,1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