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03號原告 鍾介晉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子渝 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附帶請求之孳息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於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4692號調解程序已繳納之3,000元調解聲請費後,尚應補繳4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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