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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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向鈞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家境窘困,為領有臺南市
中西區公所核發證明之低收入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已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下稱法扶台南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全部扶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之規定,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起訴狀影本、臺南
市中西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法扶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
書等件以為釋明,是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
一節屬實。又依聲請人前揭起訴狀所載,尚難認定其所提出
之訴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