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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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湖簡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2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罰金新台
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
犯,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1、被告曾於97年間因犯過失傷害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9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所犯4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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