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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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天韻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其所寄發予相對人之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遭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信封及回執等各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