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3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巴鐸
被 告 旭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時豫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