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3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
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