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東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東簡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25弄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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