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東簡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25弄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