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一、請求被告將坐落嘉義縣○○鎮○○段四六一之八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
上如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複丈成果圖(以下稱如附圖
)所示A、B、C、D部分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餘共有人。
二、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訴訟標的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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