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五七二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分二社
維字第五一八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凌晨四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二段三號「黃石公園汽車旅館」。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 汪彩霞 姦宿,代價新台幣伍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查獲。
(三)證人汪彩霞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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